公告日期:2025-12-04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快速传递、归集 和有效管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切实维护公司和广 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公 司《公司章程》等内控制度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 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长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部门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 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 公司委派、提名到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一致行动人;
(六) 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员、部门和机构。
第四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
定的重大事项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报告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相关文
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重大隐瞒、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引起重 大误解之处。
第五条 公司重大事项的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具体执行重大事项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对各义务人报告的重大事项的归集、管理工作,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向董事会 报告的职责。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
公司。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
构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 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 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 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 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属于应报告事项);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或债务重组;
(9)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2)项至第(4)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5)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6)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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