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 2 -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 - 2 -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及披露 ...... - 4 -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审查及决策程序 ...... - 6 -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执行 ...... - 11 -
第六章 附 则 ...... - 12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之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理性,充分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须遵循并贯彻以下基本原则:
(一)尽可能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对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三)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并及时、准确、完整、真实的对外披露;
(四)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回避原则。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条第三款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条第二款第(一)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条第二款或第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二款或第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