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四月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3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决策 ......4
第四章 对外担保合同的订立 ......6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日常监管与持续风险控制 ......6
第六章 对外担保信息披露 ......7
第七章 法律责任 ......8
第八章 附则 ......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规范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其他单位或个
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对外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等。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
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对外担保,也不得与任何单位相互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
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
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或其他有效
防范担保风险的措施。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且其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担保的金额相当。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司可以不要求全资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行为的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满足下列条件之
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虽不符合上述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也可以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主要涉及的公司部门及机
构包括:
(一)财务管理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
(二)证券事务部、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拟提供担保业务前,应当由财务管理部对被担保企业进行实
地调查,了解其资产经营和资质信誉状况,并提出初步意见,根据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四)已经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五)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对其具有控制能力;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管理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
少提前 30 个工作日向财务管理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第十一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足以证明其资信情况
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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