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9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会和董事落实股东会决议,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以下称“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处理董事
会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事务。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领导。
第三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
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四条 《公司章程》规定有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应当通过董事会日
常办事机构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书面提议(董事长就董事会日常职权范围内事项提议召开的除外)。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议人和专门委员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议案,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五条 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在收到第四条的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立即
通知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或证券监管部门提出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如果提议递交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后,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由过半数董事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发出书面会议通知时,应将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
议、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一并发出。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的,可以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通知应包括会议日期及地点、事由及议题,以及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七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
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两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两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
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还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召集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未经通知,任何人不得出席或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九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
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每一表决事项的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
(四)委托期限;
(五)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或独立发表意见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
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或说明所发表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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