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9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
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应当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工作的第
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信息的申报及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
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
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申报。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
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
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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