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9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治理,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根据《公司法》和《杭州先锋电子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持有其股份在
50%以下但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参股公司”指公司持有其股份在 50%以下且不具备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依据对控股子公司资产控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对控股子公司的
重大事项进行管理,同时负有对控股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四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根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
构和运作办法。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资产,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五条 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该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建立对其下属
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和职责
第六条 公司派往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重要高级管理人员及股权代表实行委派制,其
任职按各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控股子公司除可委派董事、监事及股权代表外,原则上由公司委派出任董事长
或总经理,并委派财务负责人或副总经理等重要高级管理人员;参股公司根据情况委派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及股权代表。
第八条 派往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必须符合《公司法》和各子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同时,应具有一定的工作经历,具备一定的企业管理经验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
第九条 董事、监事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程序:
(一)由公司董事会推荐提名人选;
(二)报董事长最终审批;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以公司名义办理正式推荐公文;
(四)提交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按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章程规定予以确定;
(五)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条 公司派往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重要高级管理人员及股权代表
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协调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四)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六)定期或应公司要求汇报任职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事项;
(七)列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八)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派往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重要高级管理人员及股权代
表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之规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委派的董事应征求公司的意见,在任职公司的董事会上对有关议题发表
意见、行使表决权。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股东会有关议题经公司研究决定投票意见后,由公司董事长委派股权代表出席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股东会,股权代表应依据公司的指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三条 派往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股权代表原则上
从公司职员中产生,因工作需要也可向社会招聘,但须先聘为公司职员后方可派往控股子公
司、参股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股权代表在任职期间,应于每年度
结束后 1 个月内,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在此基础上按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进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符合公司要求者,公司将提请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按其章程规定程序给予更换。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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