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4-24 21:13:16 股吧网页版
先锋电子: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5


证券代码:002767 证券简称:先锋电子 公告编号:2025-602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石政民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石政民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石政民先生目前持有公司股份66,417,33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4.28%,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窗口期内不减持),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1,5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概述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石政民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66,417,33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4.28%。控股股东石政民先生与公司董事长石义民先生为一致行动人,控股股东石政民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石义民先生的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职务 所持股份总数(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石政民 无 66,417,332 44.28%

石义民 董事长 25,952,535 17.30%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股东:石政民

2、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3、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5、减持期间: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窗口期内不减
持)

6、拟减持数量及比例

石政民先生拟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500,000 股,即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其中,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若计划减持期间有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则对上述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7、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市场价格和交易方式确定

8、石政民先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1、石政民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除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本人同时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的股票外,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石政民作为公司前任董事承诺:“本人在杭州先锋任职期间,除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本人同时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的股票外,在法律规定或本人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自杭州先锋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3、石政民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发行人本次股票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本次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5 年 12月 11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本次股票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不因本人在发行人所任职务变更或者本人自发行
人离职等原因而放弃或拒绝履行。”

4、石政民作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本人若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每年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股份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将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格。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人开始减持发行人股份。”……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