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规范经营,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进一步建立健
全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选任、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股
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拟定非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非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董事长提名 1 名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负责召集、主持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七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委
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八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
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九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被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
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依据本《规则》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与薪酬考
核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非职工代表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责如下:
(一) 召集、主持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
(二) 主持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的工作,确保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三) 确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的议程和议题;
(四) 签署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有关文件;
(五) 代表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向董事会递交董事会议题、议案,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六)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的
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应充分尊重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十四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提出的董事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分配方案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方案的建议予以搁置。
第十六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可以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包
括但不限于公司人力资源部)给予配合,公司有关部门应予配合,所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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