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事商品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套期保值业务”),加强公司对商品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和《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以规避生产经营中的现货价格波动所产生的风险为主要目的,结合公司经营计划,进行套期保值交易,以此达到控制经营风险、提高公司抵抗市场波动能力的目的,保障公司业务稳步发展。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商品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二)公司在商品期货及衍生品市场原则上仅限于从事套期保值业务,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三)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境内交易所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四)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只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原材料,金融工具包括期货、期权等;
(五)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持仓量原则上应不超过相应期限预计的现货交易量;
(六)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相应的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公司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七)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八)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须经董事会批准,公司应当就套期保值业务制定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开展包括套期保值业务在内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套期保值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套期保值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六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指定审计委员会审查套期保值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套期保值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七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占用保证金额度应控制在已批准的额度范围内,不得超范围操作,在批准的额度范围内每次具体操作无需再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三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职责,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思路的研究、具体操作方案的审定等。
第九条 公司业务部门负责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制定分析报告、实施计划,操作业务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第十条 公司风控部门负责审查监督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筹集、账务处理等。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门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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