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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30 19:08:41 股吧网页版
永东股份:《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31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子公司设立形式包括(以下不论何种形式设立,如未特别指出,统称为子公司):

(一)全资子公司;

(二)控股子公司(指公司能够控制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或者其他主体。此处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参股公司指持有其股份在 50%以下且不具备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本制度以下所有条款针对子公司管理,参股公司管理可参考执行。
第三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投资运作等方面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
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子公司重大事项管理的权力,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资产,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 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要求,逐层建立对其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监督。

第七条 子公司通过股权收购、资产让与、企业合并分拆等交易模式再形成子公司的,必须依照《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及决策程序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对公司下属事业部以及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管理控制,应比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委派至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公司证券部为所有子公司首要对接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公司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规范运作

第十条 在公司总体目标框架下,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子公司的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健全
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会(全资子公司除外);子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可不成立董事会,只设立执行董事;子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可不设监事会,只设 1 名监事。如果子公司设置有董事会和监事会,则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决议,须分别由参加会议的董事和监事签署,会议记录应由参加会议的董事、监事和到会的股东代表以及会议记录人签字。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董事会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

第十三条 子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或其他重大会议或作出重大决定时,需提前将会议议案、决定内容等报备公司证券部,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判断所议事项是否须经母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以及审核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

第十四条 子公司在作出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董事会决议(或执行董事决定)、监事会决议(或监事决定)后,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将其相关会议决议/决定及会议纪要抄送公司存档。

第十五条 子公司对收购兼并、改制重组、投融资、资产处置、收益分配、对外借款等重大事项,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等规定的权限及决策程序进行,在未获得母公司书面同意情况下不得实施上述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子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子公司的章程、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董事会决议(或
执行董事决定)、监事会决议(或监事决定)、营业执照、印章、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文本,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涉及公司整体利益的文件应报公司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享有按持股比例向子公司委派董事、股东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推荐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权利。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及出纳原则上也由公司委派,并不得由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担任;前述近亲属系指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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