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经营及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重大经营及对外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经营规划,突出公司主营业务;
(三)严格执行决策程序,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控制风险。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一切重大经营及投资行为。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述的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包括:
(一)日常交易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规定交易的,适用《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一节的规定。
(二)除前项规定外的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对外捐赠;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执行。
第五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外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按照相关规定及制度执行,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章 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的审批权限及决策程序如下:
(一)涉及本制度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五)项事项的标的额在 1000 万元以内(包括 1000 万元)及涉及本制度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事项的标的额在 600 万以内(包括 600 万元)的,由总经理决定;
(二)涉及本制度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事项的标的额超过 600 万元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值的 50%(包括 50%)的,或涉及本制度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五)项事项的标的额超过 1000 万元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包括 50%)的,由总经理提出方案后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
(三)涉及本制度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涉及本制度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五)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判断与日常经营管理有关的事项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合同的履行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及时披露。
第七条 公司参加工程承包、商品采购等项目的投标,合同金额或者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收入达到本制度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标准的,在获悉已被确定为中标单位并已进入公示期、但尚未取得中标通知书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时,应当及时发布提示性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中标公示的主要内容。
公示期结束后取得中标通知书的,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项目中标相关情况。预计无法取得中标通知书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提示风险。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日常交易的相关信息,包括交易各方、合同主要内容、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合同的审议程序、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风险提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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