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24年任职期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独立公正、认真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将2024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匡双礼,男,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曾任北京同和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现任永东股份独立董事,北京市圣大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兼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七检察厅咨询专家、中国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委员会外部评审专家、财政部首届可持续披露准则咨询专家、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法律顾问、中国并购公会法律委员会永久理事、海南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北京律协银行金融法律专业委员会。
(二)独立性说明
报告期内,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任职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了10次董事会及2次股东大会,本人以现场出席或通讯方式参加董事会10次,出席股东大会2次,未发生缺席和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持续的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认真审议,与公司管理层积极交流讨论,提出合理建议,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为公司董事会正确决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报告期内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会议相关决议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且均未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人作为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提名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了相关责任和义务,发挥了独立董事监督作用。主要进行了以下工作:
(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本人担任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了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
(2)审计委员会
报告期内,本人按照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的相关规定,参加了7次公司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相关定期报告财务信息、利润分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等相关议案。
(3)提名委员会
报告期内,本人按照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的相关规定,参加了2次公司提名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换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董事长等相关议案。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计召开2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应出席会议2次,实际按时出席会议2次,本人本着客观公正的立场,对日常关联交易、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事项进行审议,更加有效发挥独立董事的决策、监督、咨询作用。
(四)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本人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没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没有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也没有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等情况。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情况
在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和年报的编制过程中,本人勤勉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积极参与商讨审计计划和工作安排,认真听取公司管理层和经营层的汇报,关注年报审计工作的安排及进展情况,并主动就相关问题与公司管理层、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了充分、有效沟通,及时解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促进了年报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主动关注有关上市公司的报道及信息,对公司信息披露进行监督。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出席了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及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严格按照……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