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红谷中大道 1391 号华皓中心 53 层
53rd Floor, Huahao Center, No.1391 Honggu Middle Road, Honggutan District, Nanchang City, Jiangxi Province
电话/Tel.: 0791-86789099 网址/Website: www.kangda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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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南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南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潘莹律师、徐楠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着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职业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相关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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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和说明。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中涉及的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具体内容以及该等议案中的数据或表述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保证其向本所提供加盖公司公章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合法、有效的。材料上所有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他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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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年【10】月【2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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