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及任免程序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工作经验、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
(四)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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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形。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上述条款。
第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立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证券部应配备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职的专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事务代表等。
第六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七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九条 公司原则上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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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在证券事务代表或者董事会委派的其他人员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部门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应保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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