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本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通过货币资金出资,或将权益、股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或者进行的各种形式投资的行为。
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适用于本制度。
第四条 对外投资形式包括: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动产、经营性资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以及其他长期、短期债券、委托理财等。
第五条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六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由公司集中进行。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制度。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九条 公司可持续发展推进领导小组下设的规划发展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或人员对投资建议项目进行分析与论证以及对被投资单位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或实地考察,并编制对外投资建议书。对外投资项目如有其他投资者的,应对其他投资者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解或调查。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的实施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相关手续等。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对外投资进行审计监督,具体运作程序参照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议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认为可以投资的,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经营管理层的审批权限不能超出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由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外,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未达到本条董事会审议任一标准的交易,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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