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形。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项。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得到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公司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之前,公司应当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分析,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公司应当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调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与本公司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
(二)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三)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贷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及主合同相关文件资料;
(五)被担保提供反担保的条件、方案等基本资料;
(六)有无不良贷款;
(七)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八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具备借款人资格,借款及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上年度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的;
(六)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七)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资产的;
(八)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被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资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应当要求被担保人重新提供反担保。被担保人拒绝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
担保。
第十条 董事会在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前,董事应当充分了解被担保方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和信用情况等。董事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董事会在审议对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董事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
第十一条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因董事回避表决导致参与表决的董事人数不足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的,该对外担保事项交由股东会表决。
第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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