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含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及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以及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下同)的负责人和/或联络人;
(三)公司委派、提名、推荐到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指定的联络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其指定的联络人;
(五)其他由于其所任公司职务可能获知公司有关重大事项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 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且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五条 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将有关重大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及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属于应报告事项);
2、对外投资(包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究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 2 项至第 4 项拟发生或已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
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或可能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三)关联交易事项:
1、签署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关联交易,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四)诉讼和仲裁事项:
1、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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