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6-05
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以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机构。
以上人员和机构统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需要及时公开披露的其他信息,包括内幕消息。
“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香港联交
所”)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备案。未公开披露
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
“内幕消息”具有、香港法例第 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称“证券及
期货条例”)所界定的含义,指符合以下表述的具体消息或资料:
(一)关于公司的、公司股东或高级人员的,或公司上市证券的或该等证券
的衍生工具的;
(二)并非普遍为惯常(或相当可能会)对公司上市证券进行交易的人所知,
但该等消息或资料如普遍为他们所知,则相当可能会对该等证券的价格造成
重大影响。
“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或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更短时间内。
第二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前获知的前述信息,在依法披露前应当保密。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相关规定,但公司董事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十条 公司须在知道任何内幕消息后、或有可能造成虚假市场的情况下,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向公众披露该消息。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指公司应即时采取在有关情况下一切必要的步骤,向公众披露消息。
第十一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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