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0
山东仙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山东仙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仙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证公司健康、稳定、持续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山东仙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任期届满、主动辞任、被解除职务、任期届满未连任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或辞职,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报告中应说明辞任或辞职原因。董事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职生效,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或劳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务: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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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应在董事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担任相关职务的情形,或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应当按相关规定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六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自动离职。
第七条 股东会可在非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职工代表大会可在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向股东会提出解除非职工代表董事职务提案,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股东会审议解除非职工代表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并告知其有权在会议上进行申辩。董事可以选择在股东会上进行口头抗辩,也可以提交书面陈述。股东会应当对董事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虑解职理由和董事的申辩后再进行表决。
第八条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因重大失职、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解除其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其解任自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若无正当理由,在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解任,对其造成损失的,依据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或劳务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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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应在收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报告或作出解任决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离任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委托公司在离职后二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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