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晚间,富煌钢构(002743)公告,公司及相关人员于2025年11月1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5号)。

此前,公司于2025年9月2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送达的《立案告知书》,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
公司及相关人员于2025年11月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5〕4号),具体内容读创财经此前已有相关报道(https://appdetail.netwin.cn/dc-h5s/dc_new/newdetail?id=s690e9b5de4b0da3882d0705b)。
至于上述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公告称,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深刻反思,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11月14日晚间,富煌钢构还发布了公司董秘辞职的公告。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董事、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窦明提交的书面辞职申请。窦明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辞职后,窦明先生仍将继续担任公司董事、副总裁职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窦明未持有公司股份,亦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窦明在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董事会对窦明为公司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为保证公司董事会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有关规定,在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由公司董事兼总裁郑茂荣代为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尽快选聘新的董事会秘书。

市场分析人士指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核心区别在于程序阶段以及法律效力。具体来说:
在程序阶段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发出,告知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权利(如陈述、申辩、听证);而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机关在完成调查、听取陈述申辩后的最终处罚决定。
在法律效力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仅起告知作用,无法律强制力。若当事人对内容有异议,可拒签并申请复核;而行政处罚决定书具有法律强制力,当事人需按决定履行义务,否则行政机关可依法强制执行。
读创财经注意到,在违法事实、违法行为对应的法律依据,拟处罚/最终处罚细节等多方面,富煌钢构刚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与公司此前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基本一致。若具体计算的话,富煌钢构、中科视界两家公司及相关人员,将面临3180万元的巨额罚单。

公开资料显示,富煌钢构于2015年2月17日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对外承包工程、钢结构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公司的主要产品是重型钢结构、轻型钢结构和实木复合门以及高档门窗等。
最新业绩方面,2022年至2024年,富煌钢构营收和净利润已连续三年下滑。2025年三季报仍延续“双降”颓势。公司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总收入23.48亿元,同比下降19.60%;归母净利润4130万元,同比下降39.16%。
来源:读创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