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4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5〕1252 号
关于对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科
君达视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巢湖市;
合肥中科君达视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
杨俊斌,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窦 明,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
李汉兵,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
周伊凡,合肥中科君达视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苗小冬,合肥中科君达视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雷秀军,合肥中科君达视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鑫春,合肥中科君达视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以下简称安徽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5 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煌钢构)、合肥中科君达视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视界)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中科视界虚增 2024 年营业收入,导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存在虚假记载
2025 年 5 月 27 日,富煌钢构披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报告书(草案)》),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安徽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 17 名交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持有的中科
视界 100%股权。因中科视界虚增 2024 年营业收入 2518.74 万元、
虚增 2024 年利润总额 898.03 万元,分别占中科视界 2024 年营业
收入、利润总额 11.36%、62.82%,占富煌钢构 2024 年营业收入、利润总额 0.64%、13.99%,导致《报告书(草案)》披露的中科视界主要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二、《报告书(草案)》未披露相关关联交易,存在重大遗
漏
中科视界能够对安徽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 6 家经销商施加重大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的规定,中科视界与该 6 家公司构成关联方。2023 年、2024 年,该 6 家公司累计与中科视界发生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 1229.84 万元、704.77 万元。《报告书(草案)》未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存在重大遗漏。
三、《报告书(草案)》披露的标的股权持股情况存在虚假记载
《报告书(草案)》披露苗小冬持有中科视界 2%股份。总经理苗小冬为实现中科视界对经营团队的股权激励安排,提出股权激励名单,实施股权代持行为。上述 2%股权中,苗小冬实际持有20.7321 万股,剩余 89 万股为苗小冬代中科视界部分业务骨干及相关人员持有。《报告书(草案)》未披露上述股权代持情况,关于标的资产权属状况的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富煌钢构上述行为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科视界上述行为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一款、第 2.1.3 条第一款、第 7.7.1 条
的规定。
富煌钢构董事长杨俊斌参与涉案重组事项,董事、财务总监李汉兵参与涉案重组并知悉股权代持事项,未能恪尽职守、履行
诚信勤勉义务,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4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违规事实负有重要责任。
富煌钢构董事、董事会秘书窦明参与涉案重组并知悉股权代持事项,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本所《股票上
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第一款、第 4.4.2 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上述违规事实负有重要责任。
中科视界董事长周伊凡参与中科视界管理工作及涉案重组事项;总经理苗小冬全面负责中科视界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参与涉案重组并实施股权代持事项,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4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事实负有重要责任。
中科视界副总经理雷秀军全面管理营销体系工作,知悉中科视界虚增收入相关部分合同履行及关联交易情况;财务总监王鑫春全面负责财务管理工作,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4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事实一、二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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