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5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经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对外担保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执行《关联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可能产生的风险。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的风险。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五条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七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除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八条 上市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九条 上市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条 公司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对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第十二条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公司存在对关联方提供担保,应当就相关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或者取消相关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等有效措施,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被担保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与公司有相互担保关系的法人或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的重要业务关系的法人;
(二)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三)经营和财务方面正常,不存在比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四)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五)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五条 被担保人需在签署担保合同之前向公司提交担保申请,并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基本资料、经营情况说明;
(二)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及还款能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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