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重庆三圣实业股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经 2025 年 12 月 12 日公司五届十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规定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相关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本人及其配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并由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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