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重庆三圣实业股份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经 2025 年 12 月 12 日公司五届十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提高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法制、自律意识,杜绝内幕交易、股价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第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服务工作。
第四条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和任何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移动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价格。
第六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内部及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内部及外部单位人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
第二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相关规定的有关人员以及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3、由于所任公司、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2、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因中介服务可能接触公司内幕信息的机构及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
6、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
7、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
8、接触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
9、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人员。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发布的信息。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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