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重庆三圣实业股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会和董事有效地履行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董事会的人数由公司章程规定,其中独立董事人数应不少于全体董事人数的 1/3,且独立董事中应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由全体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选举产生或罢免。董事长
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 4 个专门机构。董事会设置的该等专门委员会均由公司董事组成。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秘书,负责保管董事会印章,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文件的起草和送出、会议签到、表决结果统计、会议记录、拟订会议决议和决议公告、信息披露等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和董事履行职责的主要方式之一,公司董事应亲自参加会议。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会应提请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 1 次定期会议。
董事会的定期会议应报告或检查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在发出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将会议提案征求相关董事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送董事长审定。
董事长审定会议提案时,应当视需要征求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六)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按照本规则第八条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或直接向董事长提交书面提议。书面提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职务或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实;
(三)拟提交会议审议的明确和具体的议案;
(四)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时限、地点和方式;
(五)提议日期、提议人签名或盖章等。
提议人的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 2 个工作日内转送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以专
人送出、传真或邮件方式将书面通知送达全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有关应参会人员。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于会议召开 5 日前以传真、电子邮件或电话方式通知全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有关应参会人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的书面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召开方式;
(三)会议召集人、主持人;
(四)拟审议事项或提案;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以电话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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