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重庆三圣实业股份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以获取未来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公司通过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一)短期投资主要指: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或其他有价证券等;
(二)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合)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向控股或参股企业追加投资;
4、收购资产、企业收购和兼并;
5、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6、公司依法可以从事的其他投资。
第三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国家产业政策,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经济效益良好,产权明晰,风险可控。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对外投资。如控股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控股子公司实施。
参股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对公司业绩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行为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一)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未达到经董事会审议的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负责审批并报董事会备案。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若上述交易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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