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5
证券代码:002742 证券简称:*ST 三圣 公告编号:2025-61 号
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无变更、取消、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名称: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
(二)会议召集人:公司管理人。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1 月 14 日下午 14 时 30 分。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5 年 11 月 14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 13:
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4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现场会议地点:重庆市两江新区水土高新园云汉大道 99 号公司 11 楼
1106 会议室。
(六)会议主持人:管理人工作人员。
(七)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78 人,代表股份 97,998,123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2.684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82,285,5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47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3 人,代表股份 15,712,5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372%。
(二)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76 人,代表股份 16,088,28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24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375,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
东 173 人,代表股份 15,712,5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372%。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工作人员以及见证律师等。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总表决情况:
同意 97,944,82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6%;
反对 9,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1%;弃权 4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3%。
(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909,84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5831%;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6,034,98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87%;反对 9,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5%;弃权 4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98%。
《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所获得的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四、律师出具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彭东、李聪;
3、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破产法》《14 号指引》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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