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5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人组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人组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出资人组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以下简称“《14 号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会议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2025 年 8 月 8 日,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
五中院”)送达的(2025)渝 05 破申 224 号《民事裁定书》,重庆五中院裁定受
理公司的重整申请。同日,公司收到重庆五中院送达的(2025)渝 05 破 297 号《决定书》,重庆五中院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与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担任公司管理人。
2、因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由管理人召集并定
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 14 时 30 分在重庆市两江新区水土高新园云汉大道 99 号公
司 11 楼 1106 会议室召开出资人组会议。
3、公司已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通知》,提前以公告方式向公司全体股东通知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有关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 14 时 30 分在重庆市两江新区水土高新园云汉大道 99 号公司
11 楼 1106 会议室召开,管理人代表主持本次会议会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4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4 日 9:15 至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会议由管理人召集,公司已按照规定的时限发出会议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审议事项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相符。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破产法》《14 号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会议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本次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由管理人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由管理人召集,管理人具备召集本次会议的资格。
(二)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7,998,123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6848%,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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