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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1
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原因及必要性
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圣股份”或“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根据资产评估和债权申报核查情况,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如果三圣股份进行破产清算,现有资产在清偿各类债权后已无剩余财产向出资人分配,出资人权益为 0。为挽救三圣股份,避免其破产清算,出资人和债权人需共同做出努力,共同分担实现公司重生的成本。因此,《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将对三圣股份出资人的权益进行调整。
二、出资人组的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出资人组由截至 2025 年 11
月 7日在中登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三圣股份股东组成,上述股东在 2025 年 11 月 7日
后至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完毕前由于交易或非交易原因导致持股情况发生变动的,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效力及于其股票的受让方及/或承继方。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内容
三圣股份现有总股本 432,000,000 股,本重整计划草案以三圣股份 432,000,000 股
流通股为基数,按每 10 股转增约 5.8356953935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共计转增 252,102,041 股。在转增完成后,三圣股份的总股本增至 684,102,041 股。前述252,102,041 股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全部按照本重整计划草案的规定进行分配,具体如下:
1.转增股票中的 160,000,000 股用于引入投资人
河北冀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衡集团”)作为产业投资人,联合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高新投”)、重庆镭登恩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镭登恩”)两家财务投资人共同有条件受让转增股票160,000,000 股,受让条件包括:
A.投资人需支付 254,200,000.00 元现金受让款,其中,冀衡集团以 183,600,000.00
元受让 120,000,000 股、深圳高新投以 30,600,000.00 元受让 20,000,000 股、重庆镭登恩
以 40,000,000.00 元受让 20,000,000 股。
B.冀衡集团作为产业投资人,成为三圣股份控股股东后,为三圣股份提供产业链、国内外市场、技术改造等系列产业支持。
C.冀衡集团作为产业投资人,成为三圣股份控股股东之日起 3 年内,将通过股东借款、非公开发行等方式为上市公司提供不少于 2 亿元现金流支持。
D.深圳高新投与三圣股份签署的执行和解协议成立并生效。
E.冀衡集团作为产业投资人,其所持股票自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深圳高新投、重庆镭登恩作为财务投资人,其所持股票自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 12个月内不得转让。
2.转增股票中的 92,102,041 股用于清偿债务
转增股票中的 92,102,041 股将通过以股抵债方式向三圣股份普通债权人进行清偿。
上述出资人权益调整中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转增比例等要素,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1 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第 7条相关规定。
四、锁定期安排
为了保障三圣股份重整后一定时期内股权结构的稳定,增强各方对于三圣股份未来发展的信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2025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重整投资人承诺:产业投资人根据重整投资协议受让的三圣股份转增股票自登记至其指定证券账户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通过任何形式转让、减持(包括但不限于集合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各种方式)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间接或直接持有的转增股票;财务投资人持有的转增股票自登记至财务投资人指定证券账户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通过任何形式转让、减持(包括但不限于集合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各种方式)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转增股票。如相关重整投资人违反上述锁定期安排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五、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执行效果
在出资人权益调整完成后,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将变更为冀衡集团,上市公司业务将聚焦医药制造板块,并在冀衡集团支持下进一步强化;建材板块等资产将通过设立信托计划予以剥离,信托计划权益将根据本重整计划草案的规定由上市公司相应的债权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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