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4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华科技”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光华科技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核查工作
东方证券保荐代表人通过查阅公司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等会议记录、监事会报告、审计报告等资料,查阅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部、审计部等部门进行沟通,并结合日常的持续督导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全面、认真地核查。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实施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前提下建立,确保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拥有超越内部控制制度的权力。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涵盖公司生产管理的方方面面,以及内部各部门和相关岗位,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3、协调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目标协调一致,
与公司其他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相互协调,注重制度实施的整体效果。
4、合理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按照公司各个机构、岗位及其职责权限的不同,进行合理设置和分工,确保各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从而实现公司内部控制的合理、有效运行。
5、经济性原则:内部控制建设工作应当正确处理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的关系,在合理控制成本的前提下,力争达到最佳的控制效果。
6、时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随着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以及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不断进行自我评价、深化与完善,使内部控制及时更新。
(二)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金华大化学试剂有限公司、广东东硕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光华科技股份(香港)有限公司、珠海中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珠海中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光华科学技术研究院(广东)有限公司、广东德瑞勤科技有限公司、海南中力焕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光华同创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三电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光迈创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其中,汕头市光华同创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注销;广州光迈创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成立,尚无实际经营。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纳入本年度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自我评价范围的具体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区域包括:
1、公司治理层面,包括:治理结构及组织架构、发展战略、社会责任、企业文化;
2、业务流程层面,包括: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人力资源、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担保业务、投资业务、印章管理、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关联交易管理等方面;
3、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工程项目、销售业务、投资业务、财务报告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具体内容
1、治理结构及组织架构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和相关规定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建立了董事会各委员会工作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分子公司管理制度》等,进一步清晰各重点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
(1)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对股东大会的性质、职权及股东大会的召集与通知、提案、表决、决议等工作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该规则的制定并有效执行,保证了股东大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2)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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