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
(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原北京万达电影院线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由原北京万达电影院线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0007715928418。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000 万股,于 2015 年 1
月 2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WANDA FILM HOLDING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东里 1 号 2 幢平房 101 号 CN 区,
邮政编码为 10002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111,778,708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以观众的观影价值和观影体验为核心;以创新独特的发展及管理模式,开创电影院终端连锁服务品牌;以打造企业连锁经营能力、创新营销能力、服务品牌能力为三大基石,不断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为股东创造最大的价值。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电影摄制服务;休闲娱乐用品设备出租;广告发布;票务代理服务;图文设计制作;税务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日用品销售;化妆品零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家具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文具用品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珠宝首饰零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五金产品零售;电子产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金属制品销售;通讯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供应链管理服务;个人互联网直播服务;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新鲜水果零售;食用农产品零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电影制片。(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电影放映;电视剧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电影发行;代理记账;演出经纪;出版物互联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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