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增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中任命,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并召集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可下设项目投资决策小组,由主任(召集人)指定的人选任投资决策小组组长。决策小组由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通过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决策程序如下: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项目建议书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决策小组(如有)进行初审,决定是否予以立项;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企业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对外进行谈判,拟定协议、合同、章程初稿;
(四)提交战略委员会审议。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有权提议召开会议,主任委员于收到提议后 5 天
内召集会议,并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亦可随时召开会议。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以电话、电子邮件、书面形式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送达全体委员。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 1 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董事会秘书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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