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提高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法制、自律意识,杜绝内幕交易、股价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
第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报送的日常办事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服务工作。
第四条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移动磁盘、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全资(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价格。
第六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全资(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内部及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内部及外部单位人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
第二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相关规定的有关人员以及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及全资(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3、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4、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2、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6、因中介服务可能接触公司内幕信息的机构及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
7、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
8、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
9、接触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
10、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人员。
(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知情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发布的信息。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发生可能对公司、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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