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制度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
(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维护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益,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全面、有效地提升和宣传公司的企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捐赠事项。未经授权,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开展对外捐赠事项。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第五条 权责清晰原则。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
第六条 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如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对外捐赠。
第七条 诚信守法原则。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已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九条 对外捐赠的范围: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卫生医疗、教育、科学、文化、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符合公司企业价值观的捐赠。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十一条 对于公司在股份、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或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对外捐赠事项,应经董事长审批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和人员提出捐赠方案,经分管领导审核,公司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后, 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等。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捐赠,必须将拟定的捐赠方案呈报公司,由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所述程序审核批准后实施,如经本制度第十二条所述程序向下授权,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已批准执行的对外捐赠,经办部门或控股子公司应将捐赠相关文件、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凭证、捐赠证明等材料妥善存档备查。对外捐赠事项管理列入公司审计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已批准执行的对外捐赠,经办部门或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将相关文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备案,对外捐赠金额达到《公司章程》中信息披露标准的,应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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