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聘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大股东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以及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财务中心负责协助审计委员会进行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审计工作质量评估及对审计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定年度审计工作相关的制度;
(二)安排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签订;
(三)组织和协调年度审计工作;
(四)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通联络;
(五)收集整理对审计工作质量评估的相关信息;
(六)组织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拟定选聘评价标准;
(七)拟订会计师事务所聘用议案;
(八)协助提供内、外部管理机构需要的与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的其他信息等。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进行资质审查;
(二)公司报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报董事会;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条 公司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保障选聘公平、公正进行。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十二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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