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制度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信息申报规定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本人及相关人员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并由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减持本公司股份的,至少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以书面形式告知董事会秘书,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交所备案并予以公告。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披露
增持计划的,应当同时承诺将在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且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如公告后计划减持本公司股份,应严格遵守短线交易等相关减持规定。
第四章 限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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