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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2 20:41:16 股吧网页版
万达电影:信息披露制度(2025年12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3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还可采取其他的方式披露信息以保证使用者能经济、便捷地获得公司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信息,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相关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九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第十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主管负责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具体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相关事宜;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三)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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