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 年 10 月修订)
(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强化公司在环境(Environment)、社会(Social)、公司治理(Governance)方面的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 ESG 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环境、社会和治理(ESG)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的专门机构,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环境、社会和治理(ESG)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其他战
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则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必须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规定的情形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与 ESG 委员
会委员。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公司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战略与ESG 委员会因委员辞职的,在董事会根据本细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该工作细则履行相关职权。委员会委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需办妥所有手续。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与ESG 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
决策和环境、社会和治理(ESG)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ESG治理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年度ESG报告及其他ESG相关信息披露进行审阅,并向董事会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及ESG相关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分析,向董事会提出调整与改进的建议;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战略与ESG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战略与ESG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召集人的职责权限如下:
(一)召集、主持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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