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27 19:49:09 股吧网页版
中矿资源: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8


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 年 10 月修订)
(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强化公司在环境(Environment)、社会(Social)、公司治理(Governance)方面的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 ESG 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环境、社会和治理(ESG)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的专门机构,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环境、社会和治理(ESG)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其他战
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则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必须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规定的情形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与 ESG 委员
会委员。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公司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战略与ESG 委员会因委员辞职的,在董事会根据本细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该工作细则履行相关职权。委员会委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需办妥所有手续。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与ESG 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
决策和环境、社会和治理(ESG)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ESG治理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年度ESG报告及其他ESG相关信息披露进行审阅,并向董事会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及ESG相关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分析,向董事会提出调整与改进的建议;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战略与ESG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战略与ESG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召集人的职责权限如下:

(一)召集、主持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战……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