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细则(2025 年 10 月修订)
(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明确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职责,保障高管人员行使职权,确保公司重大生产经营决策正确、合理、高效,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人员范围为公司高管人员,包含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工程师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管人员。
第二章 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公司高管人员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的领导能力、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六)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管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裁,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高管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前款规定的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六条 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委派、聘任高管人员的,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细则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高级管理人员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
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每年对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价,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聘建议。
第七条 公司设总裁 1 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
设副总裁若干名,财务总监 1 名,总工程师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由总裁提名,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第八条 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高管人员,但兼任高管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条 董事会聘任的高管人员每届任期为三年,经董事会继续聘任后可连任。
第十条 公司高管人员的解聘,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董事会应提前一个月向高管人员本人提出解聘并说明解聘理由。
董事会在合同期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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