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公司采购、销售及投资等业务中的汇率波动所带来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
与经国家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外汇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外汇远期结售汇、掉期业务、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期权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上市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公司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行为文件
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基本准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国际贸易及投融资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风险为目的,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第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中国境内或境外法律法规要
求,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含国际贸易、
投资、融资)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外汇收支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款项目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
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
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需要对本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
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三章 外汇套期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具体如下:公司从事外汇
套期保值,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经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因交易频次和时效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经审议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额度。
第十二条 各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不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最终审批
权,其所有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的具体决策权限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在
本制度规定权限范围内行使审批权。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根据本制度规定审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后,
可授权经营管理层依据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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