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1
证券代码:002737 证券简称:葵花药业 公告编号:2025-070
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黑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黑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玉秀、关一、周广阔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48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具体内容
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玉秀、关一、周广阔:
经查,格乐瑞(无锡)营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乐瑞)为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法人,上海海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海维)为格乐瑞全资子公司。2024年,公司与上海海维开展采购业务,涉及交易金额3238.3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68%。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关玉秀、总经理关一、董事会秘书周广阔未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玉秀、关一、周广阔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充分
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内控管理及规范运作水平,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所指出的问题,深刻反思,汲取教训,切实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与理解,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提升信息披露质量,杜绝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
本次收到警示函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10 月 31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