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9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监管规范,以及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结合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其评价办法,在日常监督、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公司2024年12月31日(以下称为“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或“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且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情况进行监督。公司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该等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的遵循程度降低,因此,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及重要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及重要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对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及重要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及重要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本报告发出日,公司没有发生影响上述内部控制
有效性评价结论的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一)评价目标
1.加强和规范公司内部控制工作,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全面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情况及其有效性水平,反映公司内部控制的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准确、客观地揭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3.规范公司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推进及落实对内部控制缺陷的全面整改,提升对内部控制风险进行识别、防范的水平。
(二)评价范围
公司根据评价目标,按照风险导向的原则,确定列入评价对象的主要单位、业务领域、管理工作及重要事项,并将评价对象的控制环境、风险情况、监督体系纳入评价范围。
列入评价对象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总部主要业务部门及管理部门、经纪业务分支机构、子公司(含国信弘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国信弘盛”;国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国信期货”;国信证券(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国信香港”;国信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国信资本”;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国信资管”)。
列入评价对象的业务领域包括:财富管理与机构业务(含证券类零售业务、证券类机构业务、证券研究业务、资本中介业务、基金托管业务及服务外包业务)、投资银行类业务、投资与交易业务、受托资产管理业务,以及由各子公司分别开展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业务、期货市场业务、境外市场业务、另类投资业务等。
列入评价对象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财务会计、资金管理、金融科技、清算托管等。
列入评价对象的重要事项包括: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重要资产、对外担保、大额资金往来、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财务资助、大额采购、信息披露、内幕交易管理、基建工程等。
评价对象的控制环境主要包括:治理结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社会责任等。
评价对象的风险情况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发行风险、声誉风险等。
评价对象的监督体系主要包括:风险管理体系、合规管理体系、投行质控体系、法律事务工作、稽核审计工作等。
综上所述,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公司认为,本次内部控制评价涵盖公司于报告基准日的经营管理及高风险领域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本次评价工作中,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以下简称“投行内控指引”)及相关要求,一并对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部控制有效性情况进行了专项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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