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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09 19:07:10 股吧网页版
王子新材: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0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办法

(2025 年 5 月)

目 录

章目 标题 页次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1
第三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票交易行为规范...... 2
第四章 附则...... 4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1条 为加强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
票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操作指引和《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1.2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
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
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1.3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
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
守。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2.1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
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
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范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董事会秘
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2.2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司申报其个人及其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
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1. 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2.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以内;
3.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以内;

4.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
以内;

5.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以内;

6.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
以管理的申请。

第2.3条 公司加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的监督。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第 3.16 条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
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
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第2.4条 公司及其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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