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0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 东 会 议 事 规 则
(2025 年 5 月)
目 录
章目 标题 页次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2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3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4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5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7
第七章 资料存档 ......11
第八章 附则......11
I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1条 为保证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和议事效率,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及工作效率,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制
定本规则。
第1.2条 公司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1.3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召开股东
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
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1.4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
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1.5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以内举行。
第1.6条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1.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2.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股本总额 1/3 时;
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6.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7条 公司在第 1.5 条和第 1.6 条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1.8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1.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2.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3.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4.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2.1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下列职权:
1.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2.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3.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5.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6.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7. 修改公司章程;
8.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9.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 2.2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10. 审议公司在一年以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事项;
11.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2.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13.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及其他经股东会决定应当由股
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2.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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