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的职责和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议事及决策程序,保障董事会高效、有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是公司的经营管理
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内部机构设置、
召集、召开、议事及表决程序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董 事
第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
有忠实和勤勉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董事:
(一) 具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
满;
(四)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相关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前款规定的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合计不得超过董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 董事按照下列程序选举:
(一) 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书面方式提出。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应当首先向董事会提出,并经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
(二)公司在股东会召开前,以公告的形式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前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会召开前应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
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审议;
(五)股东会审议董事选举的议案,对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六)股东会选举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具体办法见《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
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选举程序应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
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七)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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