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担保的管理,保护公司财产安全,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制定依据为:《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
第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
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通
过其他方式获得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子公司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按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包括公司 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 信用证、银行开具承兑汇票、保函等担保。
本制度所称单项,是指单笔担保资产金额或者为某一公司累计担保金额。
本制度所指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二章 担保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安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
则。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
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三章 担保应履行的程序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 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 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核实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
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良好的发展
前景;
(三) 已被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
任的情形;
(四) 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 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 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一条 担保申请人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 企业基本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 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三) 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五)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六) 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 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八) 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具体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和人员(以下称责任人)应根据被担保
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三条 责任人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
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并承担真实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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