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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6 20:14:11 股吧网页版
雄韬股份: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7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外部的审计、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
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其中至
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
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审计委员会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 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
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 、《公司章程》 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
员会委员。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审计部,审
计部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向委员会提供资料、筹备委员会会议。

第三章 职责

第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同时,审
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审计委员会关于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
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审计委员会的建议予以搁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
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
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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