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信息披露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有效的传递、汇集和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促进公司依法规范公司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
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送”是指出现第二条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
度规定负有报送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机构,应当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证券部报送。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亦为信息报告直接责任人,负有报告其职权范围内
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在获悉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报告义务人在履行信息报告或备案义务时,应保证提供的相关信息、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信息报告义务人所在单位应为其履行义务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披露事务,证券部为重大信息
内部报送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信息报告义务人进
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加强对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政策的学习与理解,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报告人对于是否属于应报告信息范围有疑义的,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咨询,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进行确认。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公司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
司(公司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下属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
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重大变更事项、重大风险事项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第十条 重要会议包括:
(一) 召开董事会并形成决议;
(二) 召开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并形成审议意见;
(三) 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
第十一条 重大交易包括: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开发项目;
(十一) 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上述事项中,第(四)项交易提供担保发生前,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交易事项金额达到或者累计十二个月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第一时间报送:
1、 超过100 万元的赠与或受赠资产;
2、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以上;
3、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4、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 万元;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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