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是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强化公司经营管
理,提高经济效益,促使公司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为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必须围绕公司当前的中心工作,依照国家的法律、
法规、政策以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所属企业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
第二章 机构和职权
第四条 审计部是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公司应配备与审计任务相匹配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
员应具备开展审计活动所需的知识、经验和技能。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职业行为准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七条 审计部在实施审计工作中,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九条 由于被审计单位或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造成审
计结果与事实不符的,应追究被审计单位财务负责人或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程序。工作程序是指审计人员在
实施审计项目过程中的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终结三个阶段的审计工作必须遵守的标准。审计准备阶段,作好审计立项工作、组成审计组、发送审计通知书、确定审计方案。审计实施阶段,进驻企业并听取介绍、取得被审资料、进行现场
审计、编制汇总审计底稿、编写审计报告初稿。审计终结阶段,征求被审单位意 见、作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出具正式审计报告、下达处理决定、复审(出现 异议时)、跟踪审计决定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部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制度检查一次。在检
查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 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 等。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
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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