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6
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 3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 4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 ...... 6
第五章 股东会的通知 ...... 6
第六章 股东会的召开 ...... 7
第七章 股东会的表决、计票、监票和决议 ...... 10
第八章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 16
第九章 附 则 ...... 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
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股东
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保证股东会会议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所指定的
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及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八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公司下列对外担
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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